
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于岗位、工作时间、工作地点?#21152;?#32422;定,变更任何部分都需要?#23548;事?#34892;中的双方同意。前程无忧的网友“maggie”分享了她自己的经历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岗位变更的典型性:
maggie入职以来一直做的是文员的工作。公司最近决定把一些办公室人员调去做销售,要背指标,maggie不想去。关键在maggie的劳动合同中并明确工作岗位,只明确了工作部门。虽然部门里有很多岗位,但合同中没有明确说明maggie应当做的是哪个职位。maggie不知道是不是可以拒绝公司的调动?
前程无忧专家给出的建议如下:
在这个案例中,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虽然没有经过双方书面的确认,但?#23548;事?#34892;的双方肯定会产生一个默认的约定。员工进公司后做了2年的办公室文员,那她的意识必然认为自己是文员岗位,同时在公司的内部管理体系中肯定也是登记为文员的。这样一来,假设单位把这个文员硬调整去做销售,缺乏充分的合理性,除非员工本人同意,否则很难因为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就可以随意调动岗位。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?#26657;?#32463;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,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,用人单位提前三十?#25214;?#20070;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,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通过这种方式解除,单位要根据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。
而从maggie的讲述来看,单位没有足够的理由表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,所以maggie拒绝单位的调整是明智的。同时maggie要注意的是不要随意不去原来的工作地点上班,或者自己主动辞职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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